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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工
仲介服務:
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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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介紹:
申請條件:
為顧及當前漁業發展之需要,開放以外國基地作業之遠洋漁船及近海漁船最低員額外之普通船員得申請聘僱外籍船員,但外籍船員與本國籍船員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漁業執照登載之標準船員人數。
申請所需之文件:
- 1. 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 2. 漁業執照影本
- 3. 噸位証書影本(20噸以下,檢附小船執照)
相關費用:
項目 | 雇主支付 | 外勞自付 |
1. 基本薪資 | 每月26,400元(加班費依勞基法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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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就業安定費(勞動部收取) | 每月1,900元(自外勞入境次日起繳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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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健保費部份 | 雇主負擔:$1,286 | 外勞負擔:$409 |
4. 機票款 | 回國機票款依勞動契約規定 | 回國機票款依勞動契約規定 |
更多服務
外籍專業看護
外籍家庭看護申辦條件 →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需具有下列任一文件:(95.01.01起適用) 一. 領有殘障手冊,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殘障手冊類別】: 1. 平衡機能障礙 7. 先天代謝異常 2. 智能障礙 8. 其他先天缺陷 3. 植物人 9. 精神病 4. 失智症 10.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5. 自閉症 11. 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6. 染色體異常 12.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二. 年齡未滿八十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三. 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依前款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四. 年齡滿八十五歲以上,經依前款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 增聘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條件 1. 植物人。 2. 巴氏量表評分為零分,且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被看護人具以上條件之一者,得聘僱兩名外籍家庭看護工日夜輪流照護。) 申請人資格 1. 被看護人之配偶。 2.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3.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侄等。 4.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如婆媳、翁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5.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 應備文件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2. 被看護人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3. 被看護人病症暨失能診斷書正本。 相關費用: 項目 雇主支付 外傭自付 1. 薪資 每月20,000元(加班費$677/天) 2. 就業安定費(勞動部收取) 每月2,000元(自外勞入境次日起繳交) 3. 健保費部份 雇主負擔:$1,286 外勞負擔:$409 4. 意外險 依保險公司實際收費 5. 機票款 回國機票款依勞動契約規定 回國機票款依勞動契約規定外籍家庭幫傭
外籍家庭幫傭申辦條件: 家庭成員有六歲以下或七十五歲以上,且累積點數達16點以上(含)者,得申請核配外籍幫傭配額。 年齡 點數 年齡 未滿一歲 7.5 7 九十歲以上 一歲以上未滿二歲 6 八十歲以上未滿九十歲 5 七十九歲以上未滿八十歲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 4.5 4 七十八歲以上未滿七十九歲 三歲以上未滿四歲 3 七十七歲以上未滿七十八歲 四歲以上未滿五歲 2 七十六歲以上未滿七十七歲 五歲以上未滿六歲 1 七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六歲 ●年齡之判定以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當日為準,以實際年齡計算之。●申請人與被看護人戶籍應在同一處,亦即需為同一戶籍之共同生活之親屬。 ●初生嬰兒需完成戶口登計記始得列入點數計算。 申請人資格 1. 被看護人之直系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 2. 被看護人之父母。 3. 被看護人之一親等姻親,如媳婦、女婿。 應備文件 申請外籍家庭幫傭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 2. 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與被看護人戶籍應在同一處】。 專案申請 1. 三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多胞子女可專案申請聘僱外籍家庭幫傭。 2. 在台外籍人士,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專案申聘外籍家庭幫傭: (1) 外資金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士;或外資金額在新台幣二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士。 (2)上年度營業額在新台幣五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士;或上年度營業額在新台幣十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士。 (3)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達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達新台幣二十五萬元之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士。 ※ 來台工作的外籍專業人士,符合年薪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達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之條件,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一年以上者,得聘僱該名外國人來台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 外國分公司之經理人或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準用前項外籍總經理之申請條件。 重新招募、承接外國人 1. 外籍家庭幫傭期滿前四個月內,雇主可辦理重新招募,惟仍須具備上述申請條件(累積點數達16點以上)。 2. 六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 相關費用: 項目 雇主支付 外傭自付 薪資 每月20,000元(加班費$677/天) 就業安定費(勞動部收取) 每月5,000元(自外勞入境次日起繳交) 健保費 雇主負擔:$1,286 外勞負擔:$409 意外險 依保險公司實際收費 機票款 回國機票款依勞動契約規定 回國機票款依勞動契約規定營造工/廠工
營造工/廠工3K五級制申辦條件: 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且所屬工廠最主要產品之行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者。 ● 一、製造業3K五級制:共有105個行業適用,分為A+級(核配比率35%)、A級(核配比率25%)、B級(核配比率20%)、C級(核配比率15%)、D級(核配比率10%)。 ● 二、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核配比率40%。 ● 三、所屬工廠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兩個級別以上之特定製程者,應分別設立勞工保險證號,據以申請聘僱外國人。 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 提高外勞核配比率 附加就業安定費金額 基本就業安定費金額(以一般製造業為例) 每人每月應納就業安定費金額 5% 3000元 2000元 5000元 5%至10% 5000元 2000元 7000元 10%至15% 7000元 2000元 9000元 補充:1.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上限不得高於40%2. 雇主依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引進外國人後,不得變更額繳納就業安定費之數額。 國內新增投資案 ● 一、國內新增投資案認定資格限制:(1)投資金額項目: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及營運資金,且其中廠房及機器設備之投資金額應達1/2,並經會計師簽證。(2)投資金額認列期間:101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 ● 二、向工業局申請認定,且以1次為限。 ● 三、申請認定期間:102年3月13日至103年12月31日。 ● 四、核配比率: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以下簡稱Extra比率) 資格條件 豁免Extra比率之附加就業安定費 豁免期間 新設立廠場(「新設立廠場」所指為全新工廠登記證、全新機器設備、全新勞保證號,三者缺一不可) 5% 3年 新設立廠場,高科技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或其他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 10% 新設立廠場,預估創造本國勞工就業人數100人以上 10% 臺商新增投資案 ● 一、臺商新增投資案認定資格,需符合赴海外投資達2年,且具有臺商資格之一者:(1)投資金額: A. 高科技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含土地、廠房、設備及營運資金,其中,機器設備加上廠房設備須達2.5億元)。 B. 其他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其中,機器設備加上廠房設備須達0.5億元)。(2)就業人數:預估1年內創造本國勞工就業人數達100人。 ● 二、向工業局申請認定,且以1次為限。 ● 三、申請認定期間:(1).臺商資格認定:101年11月22日至103年12月31日。(2).投資案認定(核配外勞比率):以工業局核發臺商資格認定函之日起3年內完成投資,並取得新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新設立廠場。 (「新設立廠場」所指為全新工廠登記證、全新機器設備、全新勞保證號,三者缺一不可) ● 四、核配比率: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以下簡稱Extra比率)。但核配比率上限未達40%者,得以附加就業安定費7,000/人,申請至40%。 臺商資格 豁免Extra比率之附加就業安定費 豁免期間 新設立研發中心或企業營運總部 15% 5年 1. 自有品牌國際行銷,最近2年海外出貨占產量50%以上 2. 國際供應鏈最近1年重要環節前5大供應商或國際市場占有率達10%以上 3. 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 20% 相關費用: 項目 雇主支付 移工自付 基本薪資 每月26,400元(加班費依勞基法規定) 就業安定費(勞動部收取) 每月2,000元(自外勞入境次日起繳交) 健保費部份 雇主負擔:$1,286 外勞負擔:$409 勞保費部份 雇主負擔:$2,033 外勞負擔:$581 機票款 回國機票款依勞動契約規定 回國機票款依勞動契約規定